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000560729/2024-08058主题分类:政务信息发布机构:马庄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3-12-13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固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域禁止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固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域禁止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机构:马庄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12-13

 固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域禁止生产储存运输销售

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春节即将来临,为切实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垃圾遍地等安全事故、健康危害和环境问题。2024年在全县范围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固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域禁止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内容规定,全县域、全时段、常态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

(一)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在公安部门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过程中,行为人有吵闹、谩骂、无理纠缠、推搡等行为阻碍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公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避守有关规定,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5百元-2万元奖励。举报电话:“110”报警电话、应急管理局电话:6182510

四、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五、原有文件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固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2日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